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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能效标准适用生争议 美的公司陷民事纠纷

作者:民二庭  信息来源: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1-11-01  浏览次数:19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1年8月8日,原告邓某向深圳市富佳百货公司(下简称富佳公司)购买了一款型号为“LE7.2W/LY-GA(5)”的“美的”牌空调,能效标准为五级,能效比为2.55,购机款为4600元。同月15日,原告以其购买的空调不符合国家空调能效标准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销售商富佳公司、保修单位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制冷设备公司)、生产商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商用公司)退还空调购机款,增加一倍的赔偿(共计支付9200元),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10月27日,由民二庭法官阳贤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美的制冷设备公司与美的商用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在新的国家标准出台之后,仍生产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空调,也未告知原告,构成了欺诈。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型号“LE7.2W/LY-GA(5)”的“美的”牌空调是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而不是房间空气调节器,两者适用的国家标准不同。前者适用的空调能效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76-2004》,后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021.3-2010》。目前两标准都是有效的,被告生产销售的单元式空调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且原告在购买时已明知空调能效等级,被告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欺诈行为。原告认为,两个标准虽然都有效,但两标准适用的产品类型不同,但对于同一类型与型号的空调产品,应当适用新的国家标准。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被告生产销售的空调的能效标准究竟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能效比最低标准为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021.3-2010》,房间分体式空调器的能效标准只有三个等级,而制冷量大于7100W的能效比为3.00。被告生产销售的空调的能效等级为5级,能效比为2.55,适用不同标准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另据原告陈述,被告就因空调能效标准问题而在福建省泉州与消费者产生类似的诉讼。因原、被告双方对两标准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