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王志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8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307刑更42号
罪犯王志明,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062540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隔背村神宫背11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3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8 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7刑初2136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志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王志明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予以没收。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9月19日,罪犯王志明以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伴有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疾病,从2017年至今都要靠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维持生命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玉婷、黎柳君
联系电话:0755-28287135、0755-28923091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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