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孙国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2-03 浏览次数:38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受理罪犯孙国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3)粤0307刑更5号
罪犯孙国宁,男,1995 年 10 月 21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2120219951021421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斩关村三组 55 号。
2022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21)粤 0307 刑初 1252 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孙国宁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劲松、曾杰群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03 刑终 871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1月28日,罪犯孙国宁以患有白血病,需要每日并终身吃药,定期去医院复查身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玉婷、陈钰颖
联系电话:0755-28287135、0755-28923309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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