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赵铭洋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次数:28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赵铭洋启动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2022)粤0307刑更8号
罪犯赵铭洋,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81105041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
2022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7刑初87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铭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赵铭洋以患有“神经症状障碍与自主神经功能紊乱”、“陈旧性骨折”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现拟决定对罪犯赵铭洋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287135 0755-28921528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