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院动态>法院通知公告

关于拟对罪犯王文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06  浏览次数:38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王文杰,女,198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890705140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十甲村东南庄44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5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71日被逮捕,2019927日被取保候审。

2020928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7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文杰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文杰不服,提起上诉。20211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刑终23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罪犯王文杰以其于20201031日生育一名男婴王某安,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2021311日,本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交付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执行。因罪犯王文杰哺乳期即将结束,而原判刑期未满,2021929日,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建议我院对王文杰收监执行。20211026日,我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1914日、2021118日,罪犯王文杰分别以其患有严重抑郁症、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遂委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诊断工作。20224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王文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之规定。现罪犯王文杰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将罪犯王文杰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4506659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