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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梁丽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次数:27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梁丽君,女性,1984 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8405054849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康乐街67号204房。

2020年10月29日,我院作出(2020)粤0307刑初17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梁丽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梁丽君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1日,梁丽君以怀孕43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病历证明材料。2021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出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医诊字第2021-07-221号),疾病诊断为“子宫肌壁间多发性肌瘤;血HCG正常,宫腔内未见孕囊,无妊娠。”2021年9月13日,我院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梁丽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202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梁丽君带至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进行检查,结果为:1、妊娠状态;2、高危妊娠。同日,梁丽君出具《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准予监外执行。

2022年1月13日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出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医诊字第2022-01-112号),诊断为“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13周+”。

2022年4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102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梁丽君的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的疾病诊断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之规定。

因罪犯梁丽君怀孕,不宜收监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现拟决定对罪犯梁丽君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09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