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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魏荣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49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魏荣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魏荣,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09176683, 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岳阳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步仙镇凤凰村胜利片付家组。

2021731日,本院作出(2020)0307刑初1770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魏荣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宣判后,罪犯魏荣不服提起上诉。202112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3刑终1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判决生效后,罪犯魏荣以其处于哺乳期且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魏荣宫内妊娠22+周,单活胎,双胎减胎术后,瘢痕子宫;宫内妊娠,胎儿存活,单活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魏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魏荣暂予监外执行。

    现罪犯魏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魏荣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150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