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魏荣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10 浏览次数:8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被告人魏荣,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09176683, 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岳阳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步仙镇凤凰村胜利片付家组。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22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2021年7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20)粤0307刑初1770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魏荣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魏荣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粤03刑终1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21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2月28日,罪犯魏荣以其尚处于哺乳期且正处于怀孕期间,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2022年1月5日,罪犯魏荣向本院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现罪犯魏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拟决定对罪犯魏荣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19006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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