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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孙小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4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孙小静,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2031136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元陵村一组。

2019516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7刑初1829号刑事判决书,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罪犯孙小静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7月,陕西省富平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孙小静的缓刑并于20204月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0511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7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0307刑初1829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中对罪犯孙小静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孙小静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824日,本院收到富平县司法局《关于罪犯孙小静收监执行相关情况的回复》,称在对罪犯孙小静执行收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孙小静患有多种疾病,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收到罪犯方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2020922日,本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组织诊断,20219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医学诊断(检查),202111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深中法技鉴字第1046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孙小静的病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20211123日,本院依法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认为罪犯孙小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孙小静暂予监外执行。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犯孙小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孙小静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93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