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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考试疫情防控须知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02  浏览次数:8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最新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深圳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考试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笔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124日(周六)

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西丽湖校区

二、考前防疫信息申报

(一)防疫信息填报

考生应提前扫描以下两个微信二维码(粤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如实在健康申报功能中登记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来粤方式等情况。

 

 

 

 

 

(二)防疫信息上传

考生在2021122(周四)18:00向指定邮箱(475601090@qq.com)发送个人防疫信息,要求如下:

    1. 邮件标题命名规则为报考法院名称+招录职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如:龙岗法院+法官助理+张三+445281000000000000+13600000000);

    2. 附件上传个截图粤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实时数据,截图命名规则为姓名+码类别(如:张三+粤康码、张三+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3. 正文:填写14天内实际途径城市(包括未在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中显示的实际途经城市);如考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请予以说明。

三、考试当天分类管理

考生应提前1个小时到达笔试现场,并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的检查工作,考点不提供停车位,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及交通路线。考试规则详见准考证注意事项。

(一)正常参加考试

进入考场时,考生应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全程佩戴),依次接受体温检测(体温<37.3℃),同时出示以下材料:

1.准考证;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粤康码绿码;

4.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考前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

5.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出示粤康码载明的核酸检测结果,或纸质核酸检测证明,或其它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核验合格后,考生方可通过专用通道直接前往考场,尽量减少在考场内走动、近距离接触。

(二)安排至指定考场考试

具有以下情况的考生,需经过现场防疫人员研判,可以参加考试的,由专人带领至指定考场考试;不允许参加考试的,考生应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1.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考试当天体温正常,粤康码为绿码,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2.考前14天行程有新增本土病例报告的省市和重点关注城市,考试当天体温正常,粤康码为绿码,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三)不得参加考试

1.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粤康码为红黄码(省外对应健康码红黄码)。

2.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3.未按照我市防控政策完成健康管理的境外旅居史人员、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其他地区的考生。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认真阅读本疫情防控须知和《深圳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笔试健康承诺书》(附件1)。

考生应打印《深圳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笔试健康承诺书》并签字,并于考试当天携带入考场

(二)请考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免影响考试。考生应在进入考场前如实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自身健康情况,并配合检查,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可能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考生责任。

(三)如考生考试期间出现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不适症状或检测发现体温37.3℃时,由工作人员立即将异常人员带至临时医学观察点进行检查,考生应予以配合。考试过程中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考点所在地区出现疫情,由现场医护、卫生防疫人员作出专业评估,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综合研判和应急处置,考生应予以配合。

五、其他事项

(一)如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的,应严格按照深圳市疫情防控要求,抵深后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备,开展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如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报告新增本土病例省市旅居史的,请提前向考试地点所在社区(新围社区)查询本地防疫政策,以明确是否能参加考试。有以上情形的考生,请及时与报考单位的工作人员联系。

(二)考试当天按照最新防控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1.深圳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笔试健康承诺书

 附件1 健康承诺书.doc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