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陆奕章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陆奕章,男性,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7197202081510,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碧湖玫瑰园4栋604。
2020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7刑初19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陆奕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陆奕章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刑终14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2日,陆奕章以身患喉癌,手术后进食经胃管流食、呼吸靠气管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病历证明材料。
2021年10月19日,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出医诊字第2021-09-301号《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疾病诊断意见为:1、喉癌切除术及颈部淋巴结清扫术后T4aN1Mx;2、气管切开术后;3.高脂血症。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意见为:喉中分化鳞状细胞癌行喉次全切除术后,气管切开术,目前靠鼻胃管鼻饲进食,无发声功能。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为:喉癌已行手术治疗,有局部淋巴结转移,是否有远处转移尚需进一步医学检查。
2021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82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陆奕章的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的疾病诊断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因罪犯陆奕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现拟决定对罪犯陆奕章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4860142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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