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黄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18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黄梅,女性,1990年7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5224251990070700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紫竹路53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黄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罪犯黄梅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裁判生效后,罪犯黄梅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24日,我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黄梅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罪犯黄梅个人原因导致监外执行尚未落实执行地。罪犯黄梅于2020年8月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第八人民医院生育小孩马嘉正,以因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5月26日,我院作出(2017)粤0307刑初728-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黄梅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7月21日,罪犯黄梅以再一次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进行组织诊断审查。黄梅在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临床医学诊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78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定罪犯黄梅系怀孕妇女。
因罪犯黄梅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我院拟再次决定对罪犯黄梅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602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