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梁丽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梁丽君,女性,1984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050548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康乐街67号204房,住广东省开平市南岛翠景园8栋208。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粤0307刑初1716号刑事判决书,以梁丽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14日,本院作出逮捕决定书,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将罪犯梁丽君带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进行入所前检查,临床诊断结果为妊娠状态。2021年5月11日,罪犯梁丽君以怀孕43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将罪犯梁丽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等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2021年7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585号】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梁丽君进行妊娠检查。2021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出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医诊字第2021-07-221号),疾病诊断为“子宫肌壁间多发性肌瘤;血HCG正常,宫腔内未见孕囊,无妊娠。”202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送达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2021年11月5日,梁丽君再次提出自己怀孕,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材料。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梁丽君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梁丽君进行医学诊断(检查)。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09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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