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李学明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15 浏览次数:10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李学明,男性,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1196201272417,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斑竹乡梯子坎村2组3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罪犯李学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犯李学明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本院决定对罪犯李学明予以逮捕。因罪犯李学明身患严重疾病,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罪犯李学明以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左输尿管结石并左肾重度积水)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李学明病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学明进行医学诊断(检查)。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602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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