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何福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次数:14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何福娟,女,1988 年 5 月 24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6021988052473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阁镇高河村5组8号。
2021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7刑初1421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福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裁判生效后,罪犯何福娟以其于2021年3月14日生育一名女婴张某某,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经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支持何福娟是张某某的生物学母亲。现罪犯何福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何福娟在哺乳期内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届满进行收监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1100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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