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李伟明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15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李伟明,男,1962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62020418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南坑村委会上围村7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粤0307刑初1946号刑事判决,判决李伟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2日该判决已生效,罪犯李伟明以其身患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2019年9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意见为罪犯李伟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形。2019年10月21日,罪犯李伟明提出复核诊断申请。2020年9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审核意见书》,意见为罪犯李伟明所患病情已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后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意见。2021年1月29日,该院回函建议本院对罪犯李伟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组织诊断审核意见,罪犯李伟明所患病情已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综合考虑李伟明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等犯罪情节,不宜对李伟明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李伟明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93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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