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林高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15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被告人林高亮,男性,1972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2122251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2021年3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1)粤0307刑初2997号刑事判决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林高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高亮提出上诉。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林高亮宣判,被告人林高亮提出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甲状舌管囊肿、高血压病),并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病历证明。
现罪犯林高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林高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4301466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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