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吕兵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吕兵兵,曾用名吕凡立,女,2000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2000091535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永勤乡立功村4组。
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作出(2020)粤0307刑初2476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吕兵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1月28日,吕兵兵提出上诉。2021年5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4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8日,判决生效,罪犯吕兵兵以哺乳期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
2021年7月23日,我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吕兵兵与乜艺涵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21年7月26日,本院发函向黑龙江海伦市人民医院核实吕兵兵于2021年2月16日在该医院生育一女的事实。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深医(2021)物鉴字第1978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吕兵兵是乜艺涵的生物学母亲。2021年8月5日,本院收到海伦市人民医院的证明及相关材料,证实吕兵兵于2021年2月16日在该院生育一女婴,并于3月10日办理出生证明。
罪犯吕兵兵符合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司法通【2014】112号”文《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认为罪犯吕兵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吕兵兵暂予监外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吕兵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吕兵兵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93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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