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谢桃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谢桃娟,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20224832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南龙村水尾自然村21号。
2017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7)粤0307刑初4987号刑事判决书,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谢桃娟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生效后,我院依法向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司法局邮寄了该案的执行材料,2018年3月司法局以罪犯谢桃娟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不服从社区矫正制度,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未按照规定报到入矫,处于脱离监管状态,建议对谢桃娟撤销缓刑。并于2018年8月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作出了(2018)粤0307刑更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谢桃娟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3月15日,我院收到该司法局的《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司法局关于罪犯谢桃娟的情况说明》,称司法局在对罪犯谢桃娟执行收监的过程中,谢桃娟一直处于失联外逃状态,吉安市青原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3月2日实施网上追逃,2021年3月4日抓捕到案。据医院检查证明,谢桃娟怀孕一个月。同时,我院收到罪犯谢桃娟签名捺印的《监外执行申请书》及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彩超报告单,显示谢桃娟宫内早孕。2021年3月17日,本院启动对谢桃娟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并进行公示。2021年3月24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根据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医诊字第2021-04-251号),疾病诊断: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16+周。罪犯谢桃娟符合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司法通【2014】112号”文《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认为罪犯谢桃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谢桃娟暂予监外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谢桃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谢桃娟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93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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