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王志燕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13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王志燕,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08202147,汉族,专科文化,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路金地梅陇镇花园一期2栋4座10C。
2015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66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志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后王志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王志燕因处于哺乳期,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期间,王志燕以其患有重度抑郁症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后,王志燕依法提起复核诊断申请,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核,王志燕所患病情已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鉴于王志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王志燕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9552306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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