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刘新冉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8-06 浏览次数:14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被告人刘新冉,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8041739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2021年4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21)粤0307刑初886号刑事判决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新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新冉提出上诉。2021年7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2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刘新冉宣判,被告人刘新冉提出自己身患多种疾病(冠心病、冠脉支架术后、不稳定性心绞痛、2型糖尿病、高压高脂等),并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病历证明。
现罪犯刘新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刘新冉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4302336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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