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云霞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宜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22 浏览次数:19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李云霞,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素龙街道中村村委中村124号,身份证号码412724198205152942。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7刑初14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李云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云霞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云霞因正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4月9日,李云霞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2021年4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医学诊断(检查)。2021年6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40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载明“疾病诊断: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15+周”,审查认为罪犯李云霞的医学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之规定。
因罪犯李云霞怀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现拟决定对罪犯李云霞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1100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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