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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张娟丽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22  浏览次数:16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张娟丽,女,1982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20104426X,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富安街100号熙璟城豪苑17号楼A7B

2020220日,本院作出了(2020)030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娟丽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34日,张娟丽提出上诉。20212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刑终830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娟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1315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张娟丽宣判,在宣判时,张娟丽提出自己已经怀孕,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材料。

现罪犯张娟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张娟丽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93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