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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李建洲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14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李建洲,男,1964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64070351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26号华泰小区1-341

2020831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7刑初1945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建洲拘役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建洲不服,提起上诉,后来被告人又撤回上诉。202010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刑终204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人李建洲撤回上诉。裁判生效后,罪犯李建洲以其患有重度高血压、尿毒症、肾衰竭等各种并发症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现罪犯李建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李建洲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221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