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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谢桃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次数:13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谢桃娟,,汉族,1992年2月24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20224832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南龙村水尾自然村21号。

20171225日,本院作出了(2017)0307刑初4987号刑事判决书,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谢桃娟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生效后,我院依法向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司法局邮寄了该案的执行材料,20183月司法局以罪犯谢桃娟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不服从社区矫正制度,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未按照规定报到入矫,处于脱离监管状态,建议对谢桃娟撤销缓刑,并于20188月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18829日依法作出了(2018)粤0307刑更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谢桃娟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2021315日,我院收到该司法局的《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司法局关于罪犯谢桃娟的情况说明》,称司法局在对罪犯谢桃娟执行收监的过程中,谢桃娟一直处于失联外逃状态,吉安市青原区公安分局于202132日实施网上追逃,202134日抓捕到案。据医院检查证明,谢桃娟怀孕一个月。同时,我院收到罪犯谢桃娟签名捺印的《监外执行申请书》及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彩超报告单,显示谢桃娟宫内早孕。

现罪犯谢桃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谢桃娟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93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