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孙小静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14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孙小静,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2031136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元陵村一组。
2019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7刑初1829号刑事判决,孙小静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生效后,我院依法向富平县司法局邮寄了该案的执行材料,后该司法局以罪犯孙小静未按规定时间前往报到为由,于2019年7月向我院提请撤销罪犯孙小静缓刑执行建议,并于2020年4月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我院遂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作出(2020)粤0307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孙小静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8月24日,我院收到该司法局的《关于罪犯孙小静收监执行相关情况的回复》,称司法局在对罪犯孙小静执行收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孙小静生活现已完全不能自理,丧失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吃饭、穿衣、大小便均需别人帮助,经查,发现孙小静患有精神分裂症、小脑萎缩、脑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建议我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又向我院邮寄了由罪犯孙小静姐姐孙娟出具并有孙小静签名捺印的监外执行的申请书。
现罪犯孙小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孙小静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93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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