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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剑指“老赖”

作者:龙岗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龙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12-21  浏览次数:18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1年,龙岗法院专门针对“老赖”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通过有力挤压其继续“耍赖”的空间,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有效遏制了民事执行中的规避执行行为,也通过改善执行环境,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重点打击的是“老赖”隐匿执行主体、隐匿执行财产、恶意降低履行能力、滥用诉讼程序、滥用公司法人制度、以煽动群众闹事与集体上访等方式阻碍执行等恶意行为。龙岗法院为此明确了十数项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大诉讼保全范围和力度、严查财产去向、公告悬赏、强制审计、执行联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拒执者名单”、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集中惩戒规避执行行为人等。这些措施灵活组合成强有力的拳头,且“出拳见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卢某与韦某借款纠纷案,经龙岗法院判决,韦某应当偿还卢某借款3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向银行、车管所、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法官考虑到韦某作为商人,经济活动频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公告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从到位执行款中支付10%的悬赏金给举报人。
11月上旬,举报人某甲向龙岗法院反映,被执行人韦某在异地有可供执行的明确财产线索。法官随即前往异地查实了该线索,并采取强制措施全部执行到位了该案执行款。11月15日,该院向举报人某甲发放悬赏金后,将剩余的执行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侯某是湖北籍农民工,原在被执行人刘某银经营的银通X物流有限公司搬运货物,2010年5月因工伤致九级伤残。该物流公司当时尚未办理注册登记,事故发生后刘某银拒负责任,经龙岗法院和深圳中院判决,刘某银应支付侯某各项费用和赔偿金共计9.6万余元。但在执行中,刘某银既拒签执行通知书,也不申报财产状况,法官查到其一个银行账户,也仅余100多元。法官实地调查发现,2010年8月才正式注册的银通X物流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非刘某银,此前侯某指称刘某银所有的一辆大货车也不在刘某银名下,而刘某银则不知去向。
看到申请人侯某母子在深圳生活确实困难,执行法官拿出400元钱,劝二人回老家等待执行结果,同时加大了查询被执行人的力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法官终于堵住了刘某银的逃避之路。刘某银只好通过电话与侯某商量,双方最终以70400元达成执行和解。从湖北老家赶到龙岗法院办理领款及结案手续时,侯某母子的激动和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案例三
文某在坪山薛X家私厂打工期间遭遇工伤致残,经劳动争议仲裁,个体业主薛某应支付文某伤残补助金等4.1万元。但薛某拒不支付,致使文某的医疗和生活陷入困境。文某申请强制执行后,经龙岗法院核查,文某所提供的薛X家私厂没有营业执照,厂房也非薛某本人租用,法官数次蹲守薛某也无结果。在找不到被执行人薛某也查不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龙岗法院请求石井派出所协助执行,两天后便将这个“老赖”司法拘留。该案款项终于全部执行到位,还了文某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