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许海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26 浏览次数:1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307刑更34号
罪犯许海良,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贤乐路5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6612215318。2023年6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本案,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24)粤0307刑初102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对许海良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许海良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2024)粤03刑终10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4年9月13日,罪犯许海良以患有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慢性胃炎、酒精性肝炎、慢性肾衰竭(CKD2期)、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锁骨下动脉斑块、颈动脉硬化(斑块形成)、肾萎缩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何淑颜、刘梓惠
联系电话:0755-28923703、0755-28923139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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