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李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李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4)粤0307刑更12号
罪犯李春,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8411076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花台乡大路村。因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2年9月22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2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2023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7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对李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2月28日,罪犯李春以其怀孕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2023年4月25日,罪犯李春生育一子并提交相关材料,故本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对罪犯李春进行妊娠检查的委托。本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李春与罗某谦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并出具亲子鉴定报告,2023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情况的前提下,支持李春是罗某谦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依法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后,于2023年5月23日对罪犯李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2024年4月16日,罪犯李春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忠新、刘梓惠
联系电话:0755-28923229、0755-28923139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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