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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罪犯梁丽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次数:13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307刑更30号

罪犯梁丽君,女,1984 年 5 月 5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8405054849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康乐街 67 号 204 房。

202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7刑初17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梁丽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 梁丽君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因罪犯梁丽君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2022 年 9 月 6 日,本院作出(2020)粤 0307 刑初 1716 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梁丽君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东莞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东莞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2023)东社矫收执建字第3 号《收监执行建议书》,称梁丽君于 2023 年6 月 13 日哺乳期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建议对罪犯梁丽君给予收监执行。2023年6月13日,本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梁丽君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2023年6月21日,罪犯梁丽君以其患有高血压3级、糖尿病、血管动脉硬化、脑积水、左脑脑梗,需要长期服药医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玉婷、张泰宏

联系电话:0755-28287135、0755-84506659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