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刘志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15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307刑更1号
罪犯刘志样,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15211974092700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湖新村白字剧团宿舍一栋203号。
202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2)粤0307刑初130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志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2022年12月28日,罪犯刘志样以其中风,多次就医时被下达病危通知书,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黄俊、曹佳涛
联系电话:0755-84302338、0755-84302250
联系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鹏新西路38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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