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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林清俊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16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林清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731130303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隆江镇新容居委新寨油园五巷36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粤0307刑初2504号刑事判决,判决林清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对林清俊决定暂不予收押。2021年10月27日,林清俊提出自己患有双足溃疡病感染等各种疾病,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材料。2021119日,我院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清俊组织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诊断工作。202111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医学诊断(检查)并开具证明文件。20211227日深圳市人民医院对林清俊进行医学诊断并作出医诊字第2021-12-141号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空腹血糖受损;2.糖尿病足,双下溃烂;3.慢性乙肝、丙肝。20224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93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林清俊的医学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故我院认为,罪犯林清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林清俊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22年4月21日去函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意见。2022年5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复函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罪犯林清俊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的严重疾病建议对罪犯林清俊不作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5月11日,我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对该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予以说明。2022年6月17日,我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复函称:经审查,罪犯林清俊3年前出现双足破溃,无愈合,双下肢肿胀、皮肤颜色灰暗、可见溃疤痕,葡萄糖(空腹)(GLU)10.24mmol/L,2021年12月27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医诊字第2021-12-141号)疾病诊断:1.空腹血糖受损;2.糖尿病足,双下足溃烂;3.慢性乙肝、丙肝。疾病严重程度评估:病史不详,空腹血糖受损,双下足溃烂,为糖尿病控制不良并发症。其病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所列疾病的糖尿病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经治疗未见好转,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诊断审核意见,罪犯林清俊所患病情已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综合考虑林清俊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等犯罪情节,不宜对林清俊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林清俊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295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