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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朱维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17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朱维平,男性,19703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030584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长沙镇谭银村553,住龙岗区平湖街道万福新村6A旁边。因本案于202011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122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2020123日被监视居住。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152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721日作出逮捕决定。

本院于2021928日作出(2021)粤0307刑初1937号刑事判决书,以朱维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维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生效后,罪犯朱维平以身患严重疾病(高血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朱维平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朱维平进行医学诊断(检查)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09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