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朱维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17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朱维平,男性,1970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030584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长沙镇谭银村5组53号,住龙岗区平湖街道万福新村6A旁边。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监视居住。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逮捕决定。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粤0307刑初1937号刑事判决书,以朱维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维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生效后,罪犯朱维平以身患严重疾病(高血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朱维平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朱维平进行医学诊断(检查)。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09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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