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梅德钊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1-05 浏览次数:27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梅德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0130791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凤宾家园80号601室。
2020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7刑初14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梅德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梅德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7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1月2日,罪犯梅德钊以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仅为眼前指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自理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情材料。现拟决定对罪犯梅德钊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4860142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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