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何福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9-02 浏览次数:23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何福娟启动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罪犯何福娟, 女,1988 年 5 月 24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5116021988052473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阁镇高河村5组8号。
2021年7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1)粤0307刑初1421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福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7月24日,判决生效。罪犯何福娟提出自己于2021年3月14日生育一名孩子,现在正是哺乳期,并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
现罪犯何福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何福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9552005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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