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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何福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9-02  浏览次数:23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何福娟启动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罪犯何福娟, 女,1988 5 24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6021988052473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阁镇高河村58号。

202177,本院作出了(2021)0307刑初1421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福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724日,判决生效。罪犯何福娟提出自己于2021314日生育一名孩子,现在正是哺乳期,并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

现罪犯何福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决定对罪犯何福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89552005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