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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5-22  浏览次数:116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为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问题的批复》精神,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做好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的立案、审判及执行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6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统一由本院集中管辖。

二、自202061日起,本公告第一项所列各类案件的立案事宜,统一由本院立案庭负责受理。

三、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执行案件,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深圳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现场立案请通过微信关注“龙岗法院服务进行预约。

四、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因暂未开通网上立案功能,请当事人通过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现场立案请通过微信关注“龙岗法院服务进行预约。

五、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请公诉机关至本院立案庭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本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办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执行案件。以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除刑事案件在本院院本部开庭外,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在环境资源法庭开庭。环境资源法庭也可以采取网上庭审的方式进行在线开庭。

七、本院办公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院本部);环境资源法庭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新西路38号(现大鹏法庭地址)。

特此公告。

 

 

年五月二十一

 

 

 

 

 

 

附: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8)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9)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10)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11)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物权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12)探矿权纠纷(13)采矿权纠纷(14)取水权纠纷(15)养殖权纠纷(16)捕捞权纠纷;

4.合同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17)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8)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5.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环境资源民事纠纷;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3.盗伐林木罪;

14.滥伐林木罪;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

7.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行政纠纷;

8.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四、环境资源执行案件

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产生的相关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变化、环境资源保护需求变化等因素,需要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适当调整的,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