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张丽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12 浏览次数:1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张丽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4)粤0307刑更31号
罪犯张丽菊,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靠山大街6号114楼4单元45号,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30223152X。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对罪犯张丽菊继续取保候审。
2023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7刑初3218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丽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张丽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5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4年9月10日,罪犯张丽菊以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
联系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玉婷、李裕淇
联系电话:0755-28286422、0755-28921266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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