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领域
为明确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范围,指引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律适用,准确研判环境资源审判态势,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遵循关联环境资源保护、主导价值归类等原则,环境资源案件领域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该类案件是指向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物质及能量,损害环境介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导致个人或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该类案件包括环境介质污染案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案件、能量污染案件等。
(二)生态保护类案件。该类案件是指因破坏遗传(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以及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而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该类案件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包括生物遗传资源、转基因生物和产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系统保护案件)、景观多样性保护案件(包括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保护案件)、重点生态区域保护案件和其他生态破坏案件。
(三)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该类案件是指在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该类案件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侵害通风、采光、眺望、景观等环境权益案件等。
(四)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该类案件是指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该类案件包括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包括碳排放、碳汇交易、涉消耗臭氧层物质案件)和气候变化适应类案件。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该类案件是指在利用税费、配额等规制措施以及第三方治理、环境容量利用权、绿色金融等市场机制,控制生态环境退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该类案件包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案件,环境资源税费案件,环境容量利用权案件和绿色金融案件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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