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制度
(一)“三合一”归口审理。“三合一”归口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过程中,将涉环境类案件不按照现有的民事、行政、刑事的案件类型由三个不同的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而是交由独立建制的法院内设机构统一审理。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审判有利于打破地区保护,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实现环境资源个案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效率,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高效优质审理;有利于维护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生态环境形成全方位、全领域、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法院累积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实现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我们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二)环境公益诉讼。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经过十年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已形成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公益诉讼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完善了公益诉讼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全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明确了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1.明确“磋商”为诉讼前置程序: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顺位。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四)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民法典》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新增加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各项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乃至适用中的相关程序等都做了细化规定,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项规则作出指引。1.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2.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3.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考量因素: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
(五)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民法典》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应承担的专门环境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恢复原状”不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根据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整体性特征和生态平衡规律,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和服务功能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法院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通常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第三方监督、公益信托等执行方式,生态修复资金规范化管理使用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六)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民事行为保全措施。1.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三是服务国家发展需要;2.该规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属性、申请主体和适用情形;明确了采取禁止令的考量因素;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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