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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理念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18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各方面工作体现了革故与鼎新、知与行的辩证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理念全面树立。

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牢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维护生态安全格局。

二是坚持生态民生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法院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审理各类环境纠纷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坚持最严法治观。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让天更蓝、水更净、地更绿、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生态更宜居。

四是坚持系统治理观。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生命共同体。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拓展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

五是坚持绿色发展观。法院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审理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和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等新类型案件,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