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收款账户确认书(2023年3月版)
申请执行收款账户确认书
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
一案,案号为(202 )粤0307执 号,请将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款项直接汇付到申请执行人以下收款账户:
开户行: (具体到银行所在地级市)
户 名: (须申请执行人本人账户)
账 号:
如上述收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我方承诺将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附件:收款账户银行卡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
日期:
《申请执行收款账户确认书》填写说明:
1.所确认的申请收款账户信息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将执行款直接付入该账户,款项到账时,即视为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实际收取对应金额的执行款;
2.原则上申请执行收款账户须为申请执行人本人账户,如个别申请执行人要求由其他账户代收,除填写申请执行收款账户确认书外,还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授权委托书;
3.签章人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本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并捺指模,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并捺指模;
4.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如变更,应由申请执行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
申请执行收款账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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