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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梁丽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9-02  浏览次数:13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梁丽君,女性,1984 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8405054849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康乐街67号204房。

2020年10月29日,我院作出(2020)粤0307刑初17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梁丽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梁丽君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1日,梁丽君以怀孕43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病历证明材料。2021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出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医诊字第2021-07-221号),疾病诊断为“子宫肌壁间多发性肌瘤;血HCG正常,宫腔内未见孕囊,无妊娠。”2021年9月13日,我院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梁丽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202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梁丽君带至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进行检查,结果为:1、妊娠状态;2、高危妊娠。同日,梁丽君出具《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准予监外执行。

2022年1月13日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出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医诊字第2022-01-112号),诊断为“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13周+”。

2022年4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102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梁丽君的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的疾病诊断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之规定。

2022年6月13日,罪犯梁丽君生育一小孩。

2022年7月28日,我院向东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函要求核实梁丽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东莞市第一人民医院回函证实罪犯梁丽君确实生育一小孩。

2022年8月12日,我院工作人员带罪犯梁丽君及其小孩前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2022年8月22日,我院收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深医[2022]物鉴字第1510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情况的前提下,支持梁丽君是任雨瑶的生物学母亲”。

因罪犯梁丽君现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现拟决定对罪犯梁丽君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309

 

            二〇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