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官锦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11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官锦玲启动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示
(2022)粤0307刑更21号
罪犯官锦玲,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50110556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梅林镇边潭村12号。
202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7刑初1413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官锦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2年8月16日,官锦玲以患有脂肪肝、高血压、糖尿病、低蛋白血症、肝内多发实性占位病变等多种严重疾病,需及时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现拟决定对官锦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287135
0755-28921528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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