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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次数:118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


为保障您的保全事项能顺利实施,请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应规范、具体,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应填写规范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主体信息登记表、财产保全线索清单,在提出申请和立案时提交给本院工作人员。(上述材料请在本院外网、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

2.保全请求应明确、具体,且指向具体可查控的保全财产。如保全请求不明确,财产线索不真实、不准确,相关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申请人应提交详细、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系被申请人所有以及说明财产的具体地址、看管人等现状;如申请保全有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是指: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或者不动产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具体到分行或支行)、账号和账户类型以及证明银行账户为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材料;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托管)机构、持股人名称、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账户信息、证券代码及名称、冻结份额、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应当提供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到期债权的相应证据材料等;

(六)被保全财产为商标及专利的,应当提供权利人名称、商标或专利注册号及申请号、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其他动产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申请保全多项财产的:

1.申请人应一次性提出保全请求并提供所有的保全财产清单。补充财产线索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次。申请人在同一案中分批次补充财产线索并提出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可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保全;申请人怠于提供清单或提供财产不完全、不及时导致保全目的未实现的,相关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须对采取保全的先后顺序作出选择。财产保全线索为多项的,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实施保全的财产先后顺序;法院可参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实施保全的财产先后顺序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执行的原则,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拟保全财产的顺序,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地情况下,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申请异地保全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主要采取委托执行的方式,委托执行的效果取决于受托法院的工作实效,鉴于保全异地财产受司法资源调度等实际条件制约,还可能存在诸如看管、执行等实际困难(特别是机器设备等动产)。如情况特别紧急,申请人可自行前往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异地保全的风险,申请人坚持在本地申请异地保全,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估值和保管:

1.在一定金额内实施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拟保全财产的价值。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前对拟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预估算。预估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不得对超标的额部分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一)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二)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下浮30%估算保全标的额;

(三)查封房屋的,参照政府指导价、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及房屋查封、抵押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

(四)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五)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六)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七)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八)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九)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60%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一)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二)被保全的财产上已经设定有质押、抵押,或者其他债权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十三)被保全的财产为整体不可分的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其整体价值即使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人民法院对该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也不属明显超标的额保全。

根据相关财产信息仍难以估算保全标的额的,可以通过评估、向专业机构询价的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2.对被保全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申请人、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申请人、申请人保管或被申请人、申请人拒绝保管的,委托专业机构保管,保管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3.被保全的财产不宜就地保管需择地存放的,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审查决定,搬迁、场地租赁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4.对于停止经营、涉倒闭企业的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对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保管场地或保管方式的,由法院根据案件保全、执行进展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准许,并告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五、保全财产的保全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实施保全后,申请人务必重视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即续封)。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建议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由本人或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续行保全不能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您知晓以上内容,请在文本下方签名或盖章确认。

以上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内容申请人已阅读,清楚申请保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本人或代理人在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续行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行保全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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