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陈梅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23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罪犯陈梅芳,女性,1970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0090914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靖晖街22号906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被广东省兴宁市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21年5月28日再次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粤0307刑初221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梅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梅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梅芳以身患严重疾病(动脉瘤、凝血功能障碍、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陈梅芳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梅芳进行医学诊断(检查)。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602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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