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李建洲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李建洲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李建洲,男,1964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4070351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26号华泰小区1-341。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于2019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粤0307刑初1945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建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罪犯李建洲以其身患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2021年1月11日,我院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洲组织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诊断工作。2021年3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医学诊断(检查)并开具证明文件。2021年5月11日深圳市人民医院对李建洲进行医学诊断并作出医诊字第2021-04-212号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医学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2.高血压肾病,CKD5期,维持血透3次/周;3.右肾重度积水,右肾输尿管上段明显扩张。2021年7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210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李建洲的医学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形。后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意见。2021年8月19日,该院回函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建洲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诊断审核意见,罪犯李建洲所患病情已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综合考虑李建洲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等犯罪情节,不宜对李建洲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建洲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0755-28923295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