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须知(非劳动仲裁程序)
1、仲裁中保全申请书原件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本人黑色签字笔手写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载明当事人名称、案由,不得以介绍信代替)
b.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b.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c.当事人的委托书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b.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b.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b.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约定仲裁管辖的协议书
5、仲裁申请书
6、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复印并整理成册,如有光盘等其他形式证据亦一并提交
7、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
8、仲裁机构开具的财产保全提请函
9、被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提供房产查询单;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所有人的证明;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帐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标的额)
10、担保材料
保函或等额担保
11、送达地址确认书
详细填写各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联系信息真实填写,不得与代理人联系信息雷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书原件两份,其他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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