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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曼湾广场910房产的拍卖公告(第一次)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次数:14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一次)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12月13日10时至2017年12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7,户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曼湾广场910房产。房屋结构为架结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 6000576380号,证载建筑面积52.2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房产、资产详细信息请查看评估报告书或本页面最下方附件。拍卖物建筑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该房产已出租,由竞买人自行核实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有纠纷,竞买人自寻法律途径解决。涉案物业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评估价:903060,起拍价:903060元,保证金:90000元,增价幅度: 45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深圳市目前有房屋限购政策,自然人购房应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2010〕82号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2016年10月4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拍卖成交后,法院在向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送达过户文书时会注明,过户应当以买受人符合房产限购政策为前提。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拍卖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委托代理人与竞买人须在2017128日下午3时至5时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提交竞买所需的委托材料可先咨询0755-83785213,材料不全不予接收);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755-83785213、83204057,展示看样的时间详见http://www.sz68.com/house/fields或拨打咨询电话。(我院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辅助服务工作,经本案合议庭合议辅助服务费用为人民币9000元,该标的物成交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咨询拍卖流程及相关操作:400-822-2870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本次拍卖可贷款竞拍,具体事项请详阅《拍卖须知》第十条和贷款须知。

七、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买受人应自过户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八、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过户时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拍卖标的所涉及的水、电、煤气、管理费等相关未了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12月8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有。张玉云,系本案的承租人。

十二、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90000元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

十三、竞得人须在2018年15日前将拍卖成交尾款(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一次性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岗中心城支行,账号:41024100040001018),款项全部缴清后,本院方可出具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将依法处理。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四、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司法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755-83785213

                      0755-83204057

法院监督电话:0755-84861137

如有其它关于本次司法拍卖的情况,请发送邮件至监督邮箱wlpmxz@lgfysfwlpm.com向本院反馈。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德政路8号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房产)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深格评字第17090604号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曼湾广场910
拍卖依据 《(2017)粤0307执2502号执行裁定书》
权证情况 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 6000576380 
拍品现状 房屋用途 商业
租赁情况 已出租(买受人自行核实租赁合同,详见评估报告)
钥匙
评估价值 人民币903060元
拍卖权利限制情况 1、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查封。
2、抵押: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买受人自行核实)
3、以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以房产现状为准。
提供的文件 1、《执行裁定书》(过户)
2、《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曼湾广场910,登记价格1360000 元,房屋总层数10层,所在楼层第9层,建筑面积52.2 平方米,使用年限,自2005年8月23日至2045年8月22日,房屋用途商业,原业主于 2013年4月16日购买,详细情况请联系0755-83785213、0755-83204057查看评估报告及到现场看房。
2、拍卖物存在以下情况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ABCDEF
A、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过户时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B、拍卖物土地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土地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C、拍卖物按现状拍卖。
D、(1)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必须承诺符合现行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受托方在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其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2)拍卖成交后,委托法院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3)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买受人应自过户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如因买受人不符合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条件,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因买受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其自身原因(含不符合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条件)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拍卖物被另案查封的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E、拍卖物上如有人使用居住或者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相关使用人或者合同关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循法律途径处理,委托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F、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法院未核实。
3、拍卖物所涉及的水、电、煤气、管理费等相关未了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处理: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自理。
4、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
5、该房产已出租,由竞买人自行核实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有纠纷,竞买人自寻法律途径解决。涉案物业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