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院动态>法院通知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6-05-27  浏览次数:81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安排,经我院研究决定,拟在我院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的人数为50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截止到报名截止当月月底);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普通群众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7)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

(8)热爱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我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我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我院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我院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相片3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808A室或806室领取,也可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官网上下载(http://www.fy.lg.gov.cn)。

(3)报名截至时间:2016年6月10日

(4)报名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德政路8号)政治处808A室或806室,联系电话:28923351,何先生;28923213,冯女士。

2、资格审查

由我院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3、任  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我院提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证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解释。

 

附件: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

人民陪审员入选推荐表.doc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