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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审结一宗新类型涉电信盗窃案件

作者:龙岗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龙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8-23  浏览次数:18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院于2012815对一宗新类型涉电信盗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本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我院审理查明,20117月至201249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在龙岗区、坪山新区一带多次撬开中国电信深圳公司户外电话交接箱,使用电话查线机接通中国电信用户电话线路后,拨打声讯电话进行网络虚拟货币充值后再倒卖获利。

两被告人盗窃时,均穿着中国电信维护人员制服,背印有“中国电信”字样的挎包,携带专业的电话查线机,伪装成中国电信员工。被告人作案时,用专门的工具打开电信户外电话交接箱,用电话查线机逐个拨打用户电话,如发现用户电话没有限制使用声讯电话的,就拨打腾讯公司、盛大网络公司等公司的声讯充值电话,获取Q币、V币、游戏币等充值串码,并将串码号记录在专门的笔记本上。为防止电信的注意和发现,被告人一般用每个用户电话充值10元至50元不等,而每个户外电话交接箱均有几百至几千个电话用户。获得充值串码后,两被告人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亦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Q币、V币、游戏币,为客户充值。半年期间,两被告人经常性作案,涉案地点遍及龙岗、坪山各街道,大量电信客户被盗,两被告人各非法获利上万元,而给电信客户造成的损失高达几万元。

我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打电信电话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